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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众泰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

管理理念:建立体现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基金宗旨:诚信专业、规范透明、高效和谐、扶贫帮困。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33号3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老年服务项目、助学、助残、资助困难户和修建宅舍等;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慈善项目;
(三)募集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无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会议,自觉维护本会利益和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本章程对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末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热爱本基金会工作;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末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如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的,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金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出工作方案,交理事会讨论;

4、检查各部门工作,督促完成总体工作计划;

5、定期公布帐目;

6、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资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四十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保密责任: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统一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菅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78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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