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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

一、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五)无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

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会议,自觉维护本会利益和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本章程对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六、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七、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八、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九、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到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监事和末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一、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十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热爱本基金会工作;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末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十五、如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的,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十六、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金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七、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出工作方案,交理事会讨论;
4、检查各部门工作,督促完成总体工作计划;
5、定期公布帐目;
6、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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